51. |
114.02.07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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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
52. |
114.02.07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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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
53. |
114.01.2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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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
54. |
114.01.21 |
有關銀行投資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就計算銀行簿部位之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時,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本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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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
55. |
114.01.20 |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令:修正「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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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
56. |
114.01.20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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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
57. |
114.01.20 |
修正「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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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