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
114.02.10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有關第30條至第33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並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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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
32. |
114.02.10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有關第28條至第31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並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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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
33. |
114.02.07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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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
34. |
114.01.21 |
有關銀行投資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就計算銀行簿部位之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時,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本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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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
35. |
114.01.20 |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令:修正「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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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
36. |
114.01.20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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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
37. |
114.01.20 |
修正「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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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