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5條及第10條解釋令」
2025-03-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404904514號
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款、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經行政院同意、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參與投資成立之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之國內基金,核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三、保險業辦理前點之國內基金投資,其投資範圍限於下列項目:
(一)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O六一O九O八O二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包括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產業。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OO四三六五九八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資訊及數位產業、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
(三)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四O四九O四五一二號令核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氣候變遷調適、淨零排放或永續轉型效益之標的。
四、保險業投資第二點之國內基金,如該國內基金為私募股權基金者,核屬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
五、保險業投資第二點之國內基金,核屬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投資,但仍應備具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保險業投資情形,並視經濟情況及其實際辦理績效,限制或審核之。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OO四三六五九八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404904514號
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款、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經行政院同意、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參與投資成立之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之國內基金,核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三、保險業辦理前點之國內基金投資,其投資範圍限於下列項目:
(一)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O六一O九O八O二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包括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產業。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OO四三六五九八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資訊及數位產業、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
(三)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四O四九O四五一二號令核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氣候變遷調適、淨零排放或永續轉型效益之標的。
四、保險業投資第二點之國內基金,如該國內基金為私募股權基金者,核屬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
五、保險業投資第二點之國內基金,核屬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投資,但仍應備具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保險業投資情形,並視經濟情況及其實際辦理績效,限制或審核之。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OO四三六五九八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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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