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函釋
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7條解釋令」
2025-03-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404904513號
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且投資範圍為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股權基金,以下列標的為限:
(一)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運用自有資金轉投資之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所設立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
(二)以證券商經本會核准轉投資之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所設立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
(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申請取得資格函之私募股權基金。
三、保險業辦理前點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其投資範圍限於下列項目:
(一)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公共投資事項及第四條所稱社會福利事業。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O六一O九O八O二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包括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產業。
(三)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OO四三六五九八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資訊及數位產業、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
(四)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四O四九O四五一二號令核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氣候變遷調適、淨零排放或永續轉型效益之標的。
四、保險業辦理第二點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超過該私募股權基金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一)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標的。
(二)第二點第三款所列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申請取得資格函,且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之私募股權基金。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OO四三六五九八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404904513號
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且投資範圍為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股權基金,以下列標的為限:
(一)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運用自有資金轉投資之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所設立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
(二)以證券商經本會核准轉投資之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所設立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
(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申請取得資格函之私募股權基金。
三、保險業辦理前點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其投資範圍限於下列項目:
(一)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公共投資事項及第四條所稱社會福利事業。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O六一O九O八O二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包括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產業。
(三)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OO四三六五九八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資訊及數位產業、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
(四)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四O四九O四五一二號令核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氣候變遷調適、淨零排放或永續轉型效益之標的。
四、保險業辦理第二點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超過該私募股權基金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一)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標的。
(二)第二點第三款所列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申請取得資格函,且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之私募股權基金。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OO四三六五九八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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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