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下列事項,核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
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一)主要經濟活動符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所定永續認定條
件之企業。
(二)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氣候變遷調適、淨零排放或永續
轉型效益之標的。
二、保險業投資前點各款所列事項,如被投資對象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三條
或第四條所定事項者,應改依各該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