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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保經代公司之會計年度非採歷年制者之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期限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50563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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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
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等各類業務及財
務報表彙報作業,其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五
個月內,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彙報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