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應將其年度稽核計畫及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
形等,申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備查。
三、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應將其年度稽核計畫及執行情形、所見
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十八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四○○○一一九六號令、九十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七○○七○七九三號令及九十九年十月十
四日金管證期字第○九九○○五五三○七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
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3 月
18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40001196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70070793 號令,自即日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金管證期字第 0990055307 號令,自即日廢止。